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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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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72 條
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以判決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94 條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44 條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