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
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
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
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
違背公序良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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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之色,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地返還,以資箝
制,而達其久佔私慾,是其約定自係有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殊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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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
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意思表
示,倘因被脅迫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
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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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
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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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外匯在政府管制之下,必須特定人基於特定事故始得請求,而非得以自由
買賣之權利,臺灣銀行所發結匯許可證結匯證實書內載「不得轉讓或抵押
」等字,一若僅為該行片面之規定,然聽任自由轉讓或出質之結果,實足
影響國家外匯政策,即應解為有背公共秩序,依民法第七十二條,其行為
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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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
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
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
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
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
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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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上訴人先祖黃某與被上訴人先祖李某訂立合同,載明「其屋左側小門有礙
李墳,永不許開,以息爭端」,此項契約不得認為有背善良風俗,即難依
民法第七十二條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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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以人身為抵押標的之契約根本不生效力,即不得據以責令相對人負交人之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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