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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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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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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71 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50 條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68 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