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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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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71 條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油污損害、新生沙灘、暗礁、重大氣象變化或其他事故有礙航行者,應報告航政機關。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8 條
船長違反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規定者,處警告或記點。
第 84-3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