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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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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71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
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核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序。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73 條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