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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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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第 71 條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1 條
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會計報告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