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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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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71 條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抗字第 4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 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 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 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