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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而言,查訴外人黃某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係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法院拍 賣因無人應買承受而來,拍賣及承受,悉由法院介於其間,債務人李某並 未參與其事,黃某當無與李某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