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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能以政府資料庫達成查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並完成電子簽章。但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