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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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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7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狀況,應將按月或分期考核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適時通知審計機關。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62 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逐級考核各機關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收入,與經費之實際收支狀況,隨時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