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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次月起發給遺屬年金。
前項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應按被保險人診斷失能時,其符合失能一次金給付基準,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後之差額發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