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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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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 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 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 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 定計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