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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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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