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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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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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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運送郵件,依郵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6 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