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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依前條規定申請保留領回原物者,鐵路機構發現運送物尚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時,應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得依比例返還原受領之賠償,以取回全部或部分之運送物。
鐵路運送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
託運人或受貨人於領取喪失運送物賠償金時,得以書面向鐵路機構申請保留領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