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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售社區用地供興建
住宅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之員工優先申
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