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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十一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