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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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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70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
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
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
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73 條
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