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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準用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意見。
法院得按臨時管理人執行事務性質、繁簡、公司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