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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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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70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前條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69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