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前條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