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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