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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 7-1 條
臺灣地區新聞紙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接受香港或澳門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之委託,以傳版方式在臺灣地區印製銷售。
前項新聞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在香港或澳門發行未滿五年者。
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傳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應於適當版面登載接受委託傳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事業名稱、地址、電話,並應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
第 4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