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EN
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