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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人員申請核發教師證書時,已於師資職前教育修畢次專長課程者,得併檢附次專長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及次專長學分表影本,申請於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於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次專長課程、次專長學分班,或修畢增能學分班課程且符合課程計畫、簡章所定註記次專長條件,持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
前項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名冊,連同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次專長課程核定或備查公文影本,或相關學分班核定公文影本及錄取名單。
二、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原教師證書正本;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原教師證書影本。
三、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及次專長學分表影本。
四、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五、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僑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核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以下簡稱教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名冊,連同校內教師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備查公文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學士以上學位學歷文件。
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單。
三、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文件或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六、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再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同一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得以教師證書影本替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