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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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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之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稽察證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
稽察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