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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
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
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
二、統計調查。
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