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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一、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辦理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各一級機關應於前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機關層級及人力類型,辦理所屬各級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並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機關業務移撥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撥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機關改制為法人型態或民營化時,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轉,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二項應隨同業務移撥、移轉之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等處理現職人員之權益問題。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精簡之員額,得由一級機關於精簡員額最高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配合次年度預算審查核定分配予該管二級機關運用。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一、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二、業務及功能萎縮。
三、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四、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五、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六、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七、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
移撥人員,應由受撥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實施專長轉換訓練。
裁減人員,必要時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轉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