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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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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10 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