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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