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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需求之職缺及第五條之規定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各項考試榜示之正額錄取人數,如超過用人機關年度需求者,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同等級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經核定保留錄取資格時,依考試名次遞補並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無同等級類科之職缺可資遞補分配時,始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用人機關提報臨時用人需求順序,按考試名次依序分配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且依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原告經五十九年高考及格後,於五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所填分發志願表,以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為其分發志願,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臺灣省政 府轉行分發任用,但原告逾期並未報到,亦未依照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陳述理由或原因向原分發機關聲請核准改行分發,自應 視為自動放棄分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