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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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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7 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
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30 日 )
第 4 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