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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僱用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六、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曾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各山地鄉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業務需要且用人確有困難,得以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進用,不受前項第六款學歷之限制。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
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
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前,曾任縣轄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者。
七、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得有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八、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九、曾任薦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十、曾任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之職務或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