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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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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
考選部應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