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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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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第 7 條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6 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