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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EN
第二條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所有無線電視頻道第一次播出。
不同無線電視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五十比率及百分之四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EN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