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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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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狀、獎牌、獎座或獎金;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