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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組長及組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填具聯防組織設立計畫,全國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地區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聯防組織設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編組(含責任區規劃)。
二、任務。
三、管理。
四、相關運作人名冊。
五、應變聯絡資訊(含緊急聯絡人及專業應變人員)。
六、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七、工作實施計畫。
八、支援事項協定,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者,應另檢附其契約影本,其契約應載明符合聯防組織要求之事故應變委託服務範圍及項目。
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同意書。
十、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