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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EN
各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核發及變更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應依附表四收取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