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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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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7 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學術機構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18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