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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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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 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水措計畫之審查登記、變更或展延之核發時,適用本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3 條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