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第 6 條
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