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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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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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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全國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三、全國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四、全國防制目標及執行策略。
五、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六、方案執行所需經費及資源規劃。
七、預期效益。
八、管制考核。
九、附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