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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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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第 7 條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