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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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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N
第 7 條
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3 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