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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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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技術生訓練結訓證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4 條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訓練班別。
三、訓練起訖年、月、日。
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
五、訓練單位名稱。
六、證書字號。
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