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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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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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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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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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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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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以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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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2,25 以下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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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5 者 │ 3.0 │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移動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 STK540 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
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