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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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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第 7 條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
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5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前項之申請,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