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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