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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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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第 7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從事職業醫學相關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者。
(三)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職業傷病調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醫事人員。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