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