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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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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第 6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